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