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卉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