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交附民,53,2006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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