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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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