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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1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志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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