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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號(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0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確定在案。
詎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及同年月十一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苗簡字第九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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