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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672號(起訴案號:90 年度偵字第1746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確定在案。
詎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以95年度簡字第2181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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