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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其行為顯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之前開卷附之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九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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