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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即其配偶甲○○竊盜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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