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慈 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