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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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