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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二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2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 月14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5年4 月20日起延長二月。
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6 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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