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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廖維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叁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原名廖維華)明知附表所示電腦遊戲光碟,係由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榮公司)及其他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其中「太閤立志傳」光碟片上「Koei」之商標及圖,則係光榮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類光碟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
而其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楊」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元之代價購得之上開電腦遊戲程式,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光碟及未經光榮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
竟基於散布盜版重製光碟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2 月25日上午6 時許起,在前述跳蚤市場內,以每片盜版重製遊戲程式光碟20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仿冒商標之商品。
嗣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盜版電腦遊戲程式光碟37片。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所為指訴。
㈢扣案重製電腦遊戲程式光碟片37片。
㈣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前開扣案電腦遊戲程式「太閤立志傳」之光碟包裝影本各1 件、照片3 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以一販賣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論。
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散布盜版重製光碟與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對於著作財產權人及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銷售及市場競爭秩序所肇危害,暨其犯罪後供認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86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惟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和解,經告訴人具狀表明不再追究之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重製光碟(除編號1 外)36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
附表編號1 所示盜版重製光碟,亦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電腦遊戲光碟名稱 │數量(片) │
├──┼──────────┼──────┤
│1 │太閣立志傳 │1 │
├──┼──────────┼──────┤
│2 │真三國無雙 │1 │
├──┼──────────┼──────┤
│3 │新三國志 │1 │
├──┼──────────┼──────┤
│4 │龍虎鬥 │1 │
├──┼──────────┼──────┤
│5 │紙莎草書 │2 │
├──┼──────────┼──────┤
│6 │街機游戰 │1 │
├──┼──────────┼──────┤
│7 │防爆特警 │1 │
├──┼──────────┼──────┤
│8 │美國戰爭1776 │1 │
├──┼──────────┼──────┤
│9 │毀滅終結者 │1 │
├──┼──────────┼──────┤
│10 │VGS1.45 │1 │
├──┼──────────┼──────┤
│11 │模擬時代 │2 │
├──┼──────────┼──────┤
│12 │神話時代2 │1 │
├──┼──────────┼──────┤
│13 │神話時代泰坦巨人 │2 │
├──┼──────────┼──────┤
│14 │雷電V │1 │
├──┼──────────┼──────┤
│15 │盟軍敢死隊3 │1 │
├──┼──────────┼──────┤
│16 │前線指揮官 │1 │
├──┼──────────┼──────┤
│17 │凱撒大帝經典集 │2 │
├──┼──────────┼──────┤
│18 │秘密指令:進化戰爭 │1 │
├──┼──────────┼──────┤
│19 │生化危機經典全集 │1 │
├──┼──────────┼──────┤
│20 │超級街機游戰 │1 │
├──┼──────────┼──────┤
│21 │反恐菁英1.6 │1 │
├──┼──────────┼──────┤
│22 │冠軍足球經理4 │1 │
├──┼──────────┼──────┤
│23 │近距離作戰5 │1 │
├──┼──────────┼──────┤
│24 │天龍八部傲立江湖 │2 │
├──┼──────────┼──────┤
│25 │水火金雷 │2 │
├──┼──────────┼──────┤
│26 │銀行戰將 │2 │
├──┼──────────┼──────┤
│27 │叢林之孤:阿爾法之拳│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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