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2055,2006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49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6 月7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