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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避免兵役徵集之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11875號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7巷6弄10
之3號
(另案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民國75年次之役齡男子,設籍於台北縣板橋市○○ 里○○路○段47巷6弄10之3號,其明知役齡男子,依法應受 兵役徵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93年11月12日因停止強 制戒治處分之執行釋放出所後,即未居住於上開戶籍處所, 並遷移至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14巷10號7樓之賃屋處 所,故意不向役政機關申報實際居住地或聯絡方式,且亦未 向其居住於戶籍地之家人聯絡代為收取並轉交相關徵兵處理 之通知書,致使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於95年2月9日北縣板兵字 第0950008359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催告甲○○前來接受兵 籍調查之相關徵兵作業通知無法送達予甲○○,致未能接受 徵兵處理。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居住在 戶籍地,而居住在板橋市○○○路○段114巷10號7樓,伊從 上次戒治出所就離開戶籍地,伊沒住戶籍地,沒有辦理變更 ,也沒有收到板橋市公所徵兵通知,因為伊家人知道伊施用 毒品,所以沒有住戶籍地,而且伊也不知道如何變更戶籍, 所以才沒辦理,伊是否為役男,沒想那麼多云云,惟查被告 既係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則其於搬離 戶籍地後,理應明確申報其現居住地址或聯絡方式,俾使役 政機關承辦人員得以送達徵兵作業通知,則被告竟以不知如 何變更戶籍,為避免麻煩為由而未依規定申報,顯非可採, 再者被告所提出「不知如何變更」之理由,可資作為不向役 政機關申報之正當事由,則殊難想像國家之徵兵處理將如何 順利進行,顯見被告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至為明確,況上揭 犯罪事實,有台北縣板橋市公所95年2月9日北縣板兵字第09 50008359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台北縣板橋市95年妨害兵役 案件調查表、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被告甲○○之戶籍資 料,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彩燕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 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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