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甲○○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壽
- (一)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前不久之某日,在臺北市○○○路○
- (二)甲○○又於92年6月20日,分別冒用「王麗鳳」、「徐美
- (三)甲○○另於92年7月2日、93年6月10日,冒用「王麗鳳
- (四)甲○○又於93年7月15日、同日、94年2月25日、93年
- 二、證據:
-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 (二)和信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2紙、年金保險貸款申請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 四、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係偽造之印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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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5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壽公司)之業務員,因招攬保險關係,知悉客戶「王麗鳳」、「徐美鳳」有向中壽公司投保和信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前不久之某日,在臺北市○○○路○段某處之刻印店,冒用「王麗鳳」、「徐美鳳」之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老闆偽造「王麗鳳」、「徐美鳳」之印章各1 枚,分別於91年12月27日、92年2 月24日、92年4 月11日,冒用「王麗鳳」、「徐美鳳」之名義,於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之借款人欄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署押及印文,連續偽造如該附表所示之「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3 紙,分別持以向中壽公司,申請保單貸款而行使之,致中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准予如數核貸,並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匯入甲○○所指定不知情之呂月美(即甲○○之母親)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再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600,000 元、300,000 元,匯入甲○○所指定不知情之周化民(即甲○○之父親)之臺灣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中壽公司及真正名義人王麗鳳、徐美鳳。
甲○○又分別於93年2 月16日、92年12月30日,再冒用上開二人之名義,在年金保險解約申請書上要保人欄偽造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年金保險解約申請書」2 紙,持以向中壽公司解除該二人所投保之上開保險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壽公司及王麗鳳、徐美鳳二人。
(二)甲○○又於92年6 月20日,分別冒用「王麗鳳」、「徐美鳳」名義,先後在要保書上之要保人欄偽造如附表編號6、8 所示之署押(聲請簡易判決刑書誤繕尚有偽造印文),而接續偽造該附表所示之「要保書」2 紙,持以向中壽公司投保「快意年年及自在一生保險」、「快意年年保險」而行使之,再於93年2 月16日,冒用「王麗鳳」之名義,以同一手法(如附表編號7 所示部分,聲請簡易判決刑書誤繕尚有偽造印文),再向中壽公司投保「迎向陽光保險」,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壽公司及王麗鳳、徐美鳳,致中壽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徐美鳳、王麗鳳有投保之意,因而支付甲○○上開承攬佣金7,073 元(王麗鳳上開二次冒名投保部分)、5,770元(徐美鳳部分)。
(三)甲○○另於92年7 月2 日、93年6 月10日,冒用「王麗鳳」之名義,在契約變更申請書上之要保欄人偽造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署押(聲請簡易判決刑書誤繕尚有偽造印文),而連續偽造該附表所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壽公司申請變更上開冒用王麗鳳名義投保之自在一生、快意年年保險之要保人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84巷4 號2 樓」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壽公司及王麗鳳。
(四)甲○○又於93年7 月15日、同日、94年2 月25日、93年6月15日,分別冒用「王麗鳳」、「徐美鳳」之名義,在保險單解約申請書上之要保人欄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署押(聲請簡易判決刑書誤繕尚有偽造印文),而連續偽造「保險單解約申請書」4 紙,持以向中壽公司解除前開冒名申請之保險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壽公司及王麗鳳、徐美鳳二人。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和信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2 紙、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3 紙、年金保險解約申請書2 紙、要保書3 份、保險單解約申請書4 紙、契約變更申請書2 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問卷調查表5 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老闆偽造「王麗鳳」、「徐美鳳」之印章部分,為間接正犯。
又被告就就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於同一紙私文書上,偽造同一人之署押及印文;
就附表編號4 及7 ,6 及8 、11及12,係分別於同一時地,同時偽造多紙私文書,該多次偽造署押及印文、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
又其偽造印章、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行為,時間均緊接,方法亦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
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檢察官就附表編號6 至14部分,均誤繕被告尚有偽造印文之行為,應予更正;
再檢察官漏未論及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老闆偽造「王麗鳳」、「徐美鳳」之印章,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屢次冒用客戶名義向公司申請貸款,又冒名投保,辦理各項契約事項,應予非難,兼衡及其犯罪期間、保單借款及詐取佣金之次數、所得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告訴人中壽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佐,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係偽造之印文、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印文、署押所屬之私文書本身,皆已因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至被告偽造以行使之「王麗鳳」、「徐美鳳」印章各1 枚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沒收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
┌──┬────┬─────┬────┬─────────┬───────┐
│編號│借款時間│詐得金額 │冒用名義│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
│ │(年月日)│(新臺幣) │ │ │ │
├──┼────┼─────┼────┼─────────┼───────┤
│ 1. │91.12.27│800,000元 │王麗鳳 │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欄上偽造│
│ │ │(貸款) │ │(見94年度交查字第│「王麗鳳」之署│
│ │ │ │ │1467號卷第6 頁) │押及印文各1 枚│
├──┼────┼─────┼────┼─────────┼───────┤
│ 2. │92.2.24 │600,000元 │徐美鳳 │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欄上偽造│
│ │ │(貸款) │ │(同上卷第20頁) │「徐美鳳」之署│
│ │ │ │ │ │押及印文各1 枚│
├──┼────┼─────┼────┼─────────┼───────┤
│ 3. │92.4.11 │300,000元 │徐美鳳 │年金保險貸款申請書│同 上 │
│ │ │(貸款) │ │(同上卷第21頁) │ │
├──┼────┼─────┼────┼─────────┼───────┤
│ 4. │93.2.16 │無 │王麗鳳 │年金保險解約申請書│要保人欄上偽造│
│ │ │ │ │(同上卷第7 頁) │「王麗鳳」之署│
│ │ │ │ │ │押及印文各1 枚│
├──┼────┼─────┼────┼─────────┼───────┤
│ 5. │92.12.30│無 │徐美鳳 │年金保險解約申請書│要保人欄上偽造│
│ │ │ │ │(同上卷第22頁) │「徐美鳳」之署│
│ │ │ │ │ │押及印文各1 枚│
├──┼────┼─────┼────┼─────────┼───────┤
│ 6. │92.6.20 │合計7,073 │王麗鳳 │要保書(投保快意年│要保人欄上偽造│
│ │ │元(佣金)│ │年、自在一生保險。│「王麗鳳」之署│
│ │ │ │ │同上卷第8 至10頁)│押1 枚 │
├──┼────┤ ├────┼─────────┼───────┤
│ 7. │93.2.16 │ │王麗鳳 │要保書(投保迎向陽│同 上 │
│ │ │ │ │光保險。同上卷第11│ │
│ │ │ │ │至13頁) │ │
├──┼────┼─────┼────┼─────────┼───────┤
│ 8. │92.6.20 │5,770元 │徐美鳳 │要保書(投保快意年│要保人欄上偽造│
│ │ │(佣金) │ │年保險。同上卷第23│「徐美鳳」之署│
│ │ │ │ │至25頁) │押1 枚 │
├──┼────┼─────┼────┼─────────┼───────┤
│ 9. │92.7.2 │無 │王麗鳳 │契約變更申請書(變│要保人欄上偽造│
│ │ │ │ │更自在一生保險部分│「王麗鳳」之署│
│ │ │ │ │。同上卷第17頁) │押1 枚 │
├──┼────┼─────┼────┼─────────┼───────┤
│ 10.│93.6.10 │無 │王麗鳳 │契約變更申請書(變│同 上 │
│ │ │ │ │更快意年年保險部分│ │
│ │ │ │ │。同上卷第18頁) │ │
├──┼────┼─────┼────┼─────────┼───────┤
│ 11.│93.7.15 │無 │王麗鳳 │保險單解約申請書(│同 上 │
│ │ │ │ │解除快意年年保險。│ │
│ │ │ │ │同上卷第14頁) │ │
├──┼────┼─────┼────┼─────────┼───────┤
│ 12.│同 上 │無 │王麗鳳 │保險單解約申請書(│同 上 │
│ │ │ │ │解除自在一生保險。│ │
│ │ │ │ │同上卷第15頁) │ │
├──┼────┼─────┼────┼─────────┼───────┤
│ 13.│94.2.25 │無 │王麗鳳 │保險單解約申請書(│同 上 │
│ │ │ │ │解除迎向陽光保險。│ │
│ │ │ │ │同上卷第14頁) │ │
├──┼────┼─────┼────┼─────────┼───────┤
│ 14.│93.6.15 │無 │徐美鳳 │保險單解約申請書(│要保人欄上偽造│
│ │ │ │ │解除快意年年保險。│「徐美鳳」之署│
│ │ │ │ │同上卷第14頁) │押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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