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3514,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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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59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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