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3815,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列「每瓶價值新台幣278元」更正為「每瓶價值新台幣139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尚非甚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子 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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