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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九十五年執助戊辛字第一八二九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慈 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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