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5年度簡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