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附民,73,2006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9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 月16日以95年度偵字第88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該聲請處刑書影本1 份在卷可考,惟上開刑事案件迄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審理,換言之,本院尚未受理該刑事案件,本件原告應待該署將刑事案卷移送本院分案後,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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