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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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