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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案發時摔傷腰骨,入看守所時並未注意,致病況逐漸惡化,所內醫師建議外醫,眼見被告右腿急速萎縮,已無法伸直,雖經1 次外醫治療,但病情未見改善,右腳已近癱瘓,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並各於95年2 月28日、同年4 月28日、同年6 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雖聲請人謂其因摔傷腰骨致右腿急速萎縮,經本院前後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有關被告實際病症如何,是否已安排至醫院開刀;
該所先後函覆「本所收容人甲○○因腰椎退化性關節炎併右側坐骨神經痛,於95年5 月5 日戒護至臺北縣立醫院門診後返所」、「查收容人甲○○本所於95年6 月7 日戒護至臺北縣立醫院骨科門診治療,據該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腰椎脊椎盤脫臼併右側坐骨神經痛』,醫師囑言『病人於95年6 月7 日門診,X 光檢查,須儘速安排開刀或復健治療』,目前藥物治療中,本所將儘速再度安排戒護外醫治療」等語,此分別有該所95年5 月8 日北所衛字第0951300623號函、95年6 月22日北所衛字第0950007242號函各1件在卷為憑。
本院亦函詢臺北縣立醫院有關被告是否需住院治療始能痊癒;
經該醫院函文所檢附之被告病歷摘要表中載明「95年5 月5 日門診X 光顯示腰椎退化性關節炎,投予保守藥物治療。
若單純藥物治療症狀改善有限,可考慮短背架固定保護,若仍無法控制症狀,則建議住院檢查及治療」等語,有該醫院95年5 月30日北縣醫歷字第0950003691號函暨所附之病歷摘要表(板橋院區)各1 件在卷可參。
是依臺北縣立醫院認為被告之病情尚可考慮短背架固定保護控制,足見被告尚無立即開刀治療之迫切性,且被告於95年5 月5 日、同年6 月7 日戒護就醫後,醫師業已給予適當之藥物治療,倘若被告因病況急需外醫治療,看守所亦函覆稱將儘速再度安排戒護外醫治療,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靜 茹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楊 博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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