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524,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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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
年度聲沒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105 號被告夏夢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驗餘淨重共計1 點53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 點73公克),為查獲之毒品。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海洛因4 包,經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 點5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3年8 月17日調科壹字第060008656 號、93年12月3 日調科壹字第080008561 號及94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73 號鑑定通知書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

另扣案安非他命1 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 點73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2 月9 日北市鑑毒字第939 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稽,均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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