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五四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緩字第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壹佰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五四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色情光碟一百片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罪,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及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色情光碟一百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
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五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