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35,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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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林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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