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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龜山鄉○○○街三十五號五樓。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其住居於桃園縣龜山鄉○○○街三十五號五樓。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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