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54,2006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部分,經裁定撤銷確定)、八月、三月(後二罪部分經定應執行刑拾月)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地一三六號、本院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