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60,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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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4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 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8公克(取0.01公克化驗,餘0.47公克),有該局95年4 月6 日北市鑑毒字第1274號鑑驗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照片1 幀各在卷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毒偵字第6497號偵查卷第14、18、51頁)。

(二)、且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2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4年11月30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足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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