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74,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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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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