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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二件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而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於審酌一切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強盜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 年(尚未定讞),難以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擔保被告將來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
而聲請人所稱其母親臥病在床,縱認屬實,亦與聲請停止羈押之要件有所未合。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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