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743,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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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四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係被告之未婚妻,因生產需要被告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裁定予以羈押。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聲請人乙○○係被告之未婚妻,為其於聲請狀自承,非屬上開得聲請具保之人。

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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