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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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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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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宣告刑│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日 期│ ├───┤日 期│ │
│ │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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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有期徒│94年6月7│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1.27 │板│94年度│95.1.27 │板橋地檢│
│ │刑六月│日起至94│94年度偵│橋│簡上字│ │橋│簡上字│ │95年度執│
│ │ │年7月31 │字第9957│地│第474 │ │地│第474 │ │字第2759│
│ │ │日止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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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有期徒│94年5月 │板橋地檢│同│94年度│94.12.29│同│94年度│95.4.11 │板橋地檢│
│危害│刑八月│間某日起│94年度核│上│訴字第│ │上│訴字第│ │95年度執│
│防制│ │至94年10│退毒偵字│ │2065號│ │ │2065號│ │字第2974│
│條例│ │月中旬某│第1809號│ │ │ │ │ │ │號 │
│ │ │日止 │等 │ │ │ │ │ │ │ │
├──┼───┼────┼────┼─┼───┼────┼─┼───┼────┼────┤
│毒品│有期徒│同上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上 │
│危害│刑五月│ │ │上│ │ │上│ │ │ │
│防制│ │ │ │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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