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773,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聲請人對於此一偵查中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九十五年執助戊辛字第一八二九號)在卷可稽,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在案。

是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存在,本院無從對該聲請再為審酌,聲請人之聲請自應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慈 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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