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案發後均坦承以告,因家中尚有二位父母及幼子均需被告返家照顧,父親高齡八十餘歲,且罹患糖尿病及高血壓,母親年過七十,並患有多重障礙,故聲請准予被告交保後傳等語。
二、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指訴,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其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