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780,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之4號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