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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陸點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佰零玖點玖柒公克)、第四級毒品一粒眠(參佰捌拾顆)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查閱卷證認本件聲請並無違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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