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853,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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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6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牌伍副、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90號被告甲○○等人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95年5 月17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94 年 保字第3188號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麻將牌5 副、賭資新臺幣755 元,係被告等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而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34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5 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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