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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454 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06公克),查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憑,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乙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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