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937,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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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洪賢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零壹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48號4 樓之3 ,查獲洪賢龍(經觀察勒戒後因無施用毒品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洪賢龍持有安非他命重約1.8 公克。

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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