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自緝,16,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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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緝字第16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明知無支付能力,竟佯稱信用良好,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至同年四月八日止,至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自訴人經營之大富豪茶坊KTV店消費多次,使店內職員陷於錯誤,允許被告賒欠店內消費款項,計積欠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一千零九十八元,並陸續以支票三紙付款,詎該三紙支票嗣後經自訴人提示,發現為拒往戶而不獲付款,被告亦逃匿無蹤不知去向,自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三至四月間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官 彭全曄
法?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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