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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該被告之拘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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