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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9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5年5 月22日予以羈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5年5 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件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是其聲請尚符規定,爰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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