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1518,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另案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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