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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737號〕,暨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9821號〕。
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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