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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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