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3274,2008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張崑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 翠 雪
法 官 王 士 珮
法 官 絲 鈺 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