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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徐 子 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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