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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甲○○
己○○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 律師
被 告 乙○○
(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淑玲 律師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吳旭洲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 律師
蘇志淵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庚○○、戊○○、乙○○、甲○○、己○○、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庚○○、戊○○、乙○○、甲○○、己○○、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事由,爰予執行羈押。
次於同年4 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應自同年4月26 日延長羈押2 月。
茲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同年6 月21日訊問後,認其等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合議庭當庭評議,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審判長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併以書面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朱敏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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