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戌○○係品天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品天下公司)之實際負
- ㈠、自93年間某日起,向壬○○佯稱品天下公司亟需資金購買原
- ㈡、自93年2月間至4月間,向甲○○佯稱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
- ㈢、自93年間某日起,向丙○詐稱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擴充營
- ㈣、於93年3月8日及同年3月15日,先後持附表六編號1至6
- ㈤、在93年間某日,為謀順利向辛○○詐得現金,承前行使偽造
- ㈥、於93年間某日起,向地○○偽稱其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購
- ㈦、自93年1月15日起至93年4月7日止,在臺北縣新莊市○○
- ㈧、詎戌○○交付予壬○○、甲○○、丙○、辰○、辛○○、地
- 二、寅○○明知其於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帳號2353號)、合
- 三、案經壬○○、甲○○、丙○、辰○、辛○○訴由臺灣板橋地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 二、除前開已提及之證據外,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戌○○、寅
- 貳、有罪部分
- 一、被告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
- ㈠、經查被告戌○○前開連續行使偽造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 ㈡、被告戌○○雖辯稱附表七編號2至5等4張卯○○背書之支
- ㈢、被告戌○○另辯稱其雖有積欠壬○○等人借款債務,惟壬○
- ㈣、被告戌○○雖再聲請本院傳訊子○○、申○○、己○○等人
- ㈤、被告戌○○固另辯稱於92、93年間,因持有強盛國際有限公
- 二、被告寅○○誣告部分
- 三、論罪科刑
-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
- ㈡、按在支票背面偽造他人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
- ㈢、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又
- ㈣、94年度偵字第17120號、第17123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
-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 ㈥、又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核皆合於
- ㈦、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署押1枚及附表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
- ㈠、被告戌○○自92年9月17日起,親持詳如附表二之寅○○簽
- ㈡、89年7月22日起,被告戌○○親持詳如附表四之支票計20紙
-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 三、查關於被告戌○○向癸○○借款之經過,證人癸○○於本院
- 四、又證人天○○於本院審判中已證稱:被告戌○○係向午○○
- 五、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持附表一編號1至7之支票、附
- 肆、無罪部分(即被告寅○○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與被告戌○○共同基於意圖自己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訊據被告寅○○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犯行
- 四、經查:
- ㈠、被告寅○○於91年間,因被告戌○○向其表示信用不良,無
- ㈡、參以壬○○於偵查中陳稱:伊告寅○○是因為他是支票人頭
- ㈢、再者,寅○○於附表七編號2至5所示支票上簽寫「卯○○
-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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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688、768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7120 號、94年度偵字第17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署押壹枚及附表七編號二至五支票背面偽造「卯○○」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寅○○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寅○○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戌○○係品天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品天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本身與品天下公司於民國93年間財務已陷於困難,毫無清償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自93年間某日起,向壬○○佯稱品天下公司亟需資金購買原料及擴充營運規模,且品天下公司業務日臻佳境等語,並親持或囑由不知情之陳敏得(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27號判決無罪確定)持附表一編號8 至84發票人為寅○○、黃祥、徐元狄之支票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向壬○○調借現金。
復為取信壬○○,再於其中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簽名1 枚,以示甲○○背書擔保該支票票款債務之意,足以生損害於甲○○,並致壬○○陷於錯誤,陸續借貸新臺幣(下同)8,360,900 元(含利息)予戌○○。
㈡、自93年2 月間至4 月間,向甲○○佯稱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周轉,欲以客票調借現金等語,並分次親持或囑由不知情之陳敏得持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來源不明之支票共9 紙,向甲○○調借現金,致甲○○陷於錯誤,陸續借貸1,025,100元(含利息)予戌○○。
㈢、自93年間某日起,向丙○詐稱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擴充營業規模,親持或囑由不知情之陳敏得分次持附表五編號3至27發票人為寅○○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共25紙,向丙○調借現金,致丙○陷於錯誤,陸續借貸2,460,360 元予戌○○。
㈣、於93年3 月8 日及同年3 月15日,先後持附表六編號1 至6、編號7 至11等發票人為寅○○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向辰○佯稱其金主出國,亟需現金支付原料費用等語,致辰○陷於錯誤,先後交付現金約120萬元予戌○○。
㈤、在93年間某日,為謀順利向辛○○詐得現金,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委由不知情之寅○○簽發附表七編號1 至5 所示之支票,及在附表七編號2 至5 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之簽名各1 枚,用以表示卯○○背書擔保該等支票之票據債務之意。
復於93年4 月30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276 號卯○○所經營之檳榔攤內,持附表七編號1至5 所示寅○○簽發之支票共5 紙,向辛○○佯稱其欲前往大陸投資設廠,亟需調借現金,並詐稱卯○○願意背書擔保等語,致辛○○陷於錯誤,支付240 萬元予戌○○,足以生損害於卯○○及辛○○,戌○○並另簽發附表七編號6 之本票1張予辛○○作為擔保。
㈥、於93年間某日起,向地○○偽稱其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購買原料,且品天下公司在大陸之營運極佳,值得投資等語,分次持如附表八編號1 至27所示發票人為寅○○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共27紙,向地○○調借現金,致地○○陷於錯誤,陸續借貸2,670,600 元(含利息)予戌○○。
復於93年5 月間某日,向地○○詐稱其因遭綁票恐嚇,先前交付予地○○之客票已向客戶收回款項,央求地○○向銀行取回客票,戌○○並另交付其與錢錦綢(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簽發如附表八編號28、29所示之本票2 紙以為清償,致地○○因此陷於錯誤,將戌○○先前所交付票面金額約500 萬元之客票(不含附表八編號1 至27之支票)交還予戌○○。
㈦、自93年1 月15日起至93年4 月7 日止,在臺北縣新莊市○○路○ 段386 號,向乙○○詐稱因其經營之檳榔批發公司所收取之客票過多,亟需現金周轉,先後持附表九所示之本票1紙及來源不明之支票15紙,向乙○○調借現金,致乙○○陷於錯誤,陸續借貸約272萬元(含利息)予戌○○。
㈧、詎戌○○交付予壬○○、甲○○、丙○、辰○、辛○○、地○○、乙○○之前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戌○○亦遲未清償交付予地○○如附表八編號28、29所示之本票票款,壬○○、甲○○、丙○、辰○、辛○○、地○○、乙○○等人始知受騙。
二、寅○○明知其於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帳號2353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帳號:02784-7 號)及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 所開設之支票帳戶均經其本人同意借予戌○○使用,並非遭戌○○竊取,竟因事後找不到戌○○,並欲規避詐欺刑責,竟意圖使戌○○受刑事處分,於93年6 月15日下午,前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察事務官誣指戌○○於不詳時、地,竊取其上開三帳戶之支票、存摺及印鑑章,並對戌○○提出竊盜告訴。
嗣寅○○於93年7 月12日警詢及93年10月9日偵查中,即分別向警方及檢察官坦承其上述誣告犯行。
三、案經壬○○、甲○○、丙○、辰○、辛○○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地○○、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
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
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
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6年度台上第38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告訴人壬○○、癸○○、辰○、辛○○於93年10月28日、告訴人甲○○於93年11月16日、告訴人丙○、辰○於94年3 月30日及94年4 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雖均未具結,且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
共同被告寅○○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所為之陳述,雖亦未具結,且未經被告戌○○詰問,另證人卯○○、地○○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復未據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然壬○○、癸○○、辰○、辛○○、甲○○、丙○、寅○○、卯○○、地○○於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之詰問權已獲確保。
又壬○○、癸○○、辰○、辛○○、甲○○、丙○、寅○○、卯○○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被告戌○○之辯護人以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或未經具結,或未經被告戌○○行使詰問權,而認均無證據能力云云,容屬誤會。
二、除前開已提及之證據外,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戌○○、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及被告戌○○之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
㈠、經查被告戌○○前開連續行使偽造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⒈ 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被告戌○○曾持附表一編號8 至84之支票向伊借款,他幾乎每個禮拜就說公司工廠營運欠錢需要周轉,拿支票來跟伊換錢,剛開始是他自己來,後來找他的員工亥○○,最常常是陳敏得。
被告戌○○說公司要擴大,要營運,缺一把火,缺伊贊助他,如果伊不贊助他,他就開不下去,且說他檳榔多好賺,就是欠錢買原料,每次都強調越做越大生意很好;
利息由被告戌○○直接從票上面扣,伊並未懷疑過被告戌○○在騙伊,也沒有詢問戌○○這些票之來源,因為相信他。
但後來93年5 、6 、7 、8 月,這些票通通跳票,包括其他受害者拿的票都跳票,所以這些票並不是客票,而是買來的芭樂票等情(見本院96年6月20日審判筆錄)。
⒉ 告訴人甲○○於偵查中陳稱:伊並未在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上背書(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75 頁),核與被告戌○○所陳該紙支票背面之「甲○○」名字乃其所寫乙節相合。
證人甲○○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附表三編號1 至9之支票均係被告戌○○拿來跟伊調現金,說要周轉,說這些都是客票,他一次有時候3 、4 張,有時候1 、2 張,被告戌○○先打電話給伊,叫陳敏得拿票來換,票面金額有含利息,但利息都滾入支票金額,伊未拿到等情(見本院96年6月20日審判筆錄)。
⒊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陳:附表五編號3 至27之支票均係被告戌○○在到期之前大約2 、3 個月或3 、4 個月拿來跟伊借款,大部分是被告戌○○來拿,有時候戌○○會先電話聯絡,叫他員工陳敏得來拿。
戌○○借錢說要作生意,因做紅花人家開票給他,一次開好幾個月,他需要現金,說要去大陸作生意開工廠,伊沒有懷疑票的來源,以為是紅花的票,且戌○○先前給伊的票大多沒有跳票,這些後來的票卻都跳票等語(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核與其前於偵查中所述:被告戌○○從89年起就一直借款,至93年5月才發生跳票,之前借款給戌○○時,他拿的票都沒問題,是到93年5 月跳票等節(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258 頁)相符。
⒋ 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以:84、85年開始戌○○有跟伊借錢,戌○○經常求助於伊,買不到原料的時候就會打電話給伊,最明顯的時候就是93年。
93年3 月時,戌○○說他的金主出國,請伊幫2 、3 個月的忙,分2 次持附表六之支票跟伊借款,戌○○說是客票,扣除6 萬多的利息及貨款後,實際上的借款約120 萬元左右。
其中附表六編號1 至6 之支票是戌○○交給伊,編號7 至11之支票則係戌○○與陳敏得一起交給伊等情(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核與其於偵查中陳稱:第一次戌○○拿票向伊借款是在93年3 月8 日,第二次是戌○○和陳敏得二人在93年3 月15日,二次都在戌○○家,當時戌○○對伊說金主出國了,他要付原料錢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64 頁、第165 頁)一致。
⒌ 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稱:伊借錢給戌○○之前才剛認識戌○○約20餘天,戌○○說他要去大陸投資設廠,拿附表七之支票來向伊借錢,當時在卯○○的店裡,伊到的時候,支票已經背書好了,伊問戌○○,戌○○說卯○○在睡覺,不好意思吵他。
戌○○說卯○○願意背書,伊才願意借錢給戌○○。
錢是在卯○○的檳榔店裡交現金給戌○○,伊借給戌○○共240 萬元,另外戌○○有押200 萬元之本票等情(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95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⒍ 證人卯○○於偵查中證稱:伊未幫戌○○在附表七之支票上背書,當時戌○○有就辛○○借款部分請伊背書,伊有同意,但因為工廠沒賣掉,所以當時未背書(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66 頁、第167 頁),於本院審理中復一致證述:當初戌○○說要把工廠賣出去,金額作為抵用金,因此伊才願意幫戌○○背書。
但後來工廠未變賣,所以該協議就不成立。
附表七編號2 至5 之支票上「卯○○」之背書並非伊所簽,戌○○在該等支票上以伊的名義背書時,並未告知伊,戌○○在伊店裡將伊背書之支票交給辛○○,伊不知道,伊在休息等語(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辛○○之前開證詞相符。
另證人寅○○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陳:附表七編號1 至5 之支票都是戌○○叫伊寫的,日期及金額都是戌○○說的,其中編號2 至4 支票背書欄內「卯○○」之簽名係戌○○叫伊寫的,他說伊的字比較漂亮,戌○○叫伊把卯○○之名字寫在他本來用鉛筆寫的位置,後來鉛筆字跡戌○○叫伊擦掉了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
⒎ 證人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約90年6 、7 月與戌○○認識,伊是計程車司機,載戌○○的小孩去臺北讀書。
差不多小孩載了一學期之後,戌○○開始向伊借錢。
戌○○跟伊借錢,都拿差不多3 個月期的票給伊,說都是收來的客票。
借錢時戌○○大部分說要周轉、買原料,有一次載他跟壬○○,他說要去大陸投資,說大陸那邊很好、值得投資,說他的紅花毛利有5 、6 成。
到93年5 月多的時候,戌○○還跟伊借錢,戌○○家要搬走,伊幫他搬家,伊那時候還拿5 、60萬元給他,所以伊的票跳最慢,所以他是有計畫性的。
伊拿出來如附表八編號28、29之本票,就是戌○○搬家後,說他被兄弟押走、恐嚇,要伊把某個日期的票全部抽回來,大約500 萬元,本票的部分就是戌○○叫伊抽支票回來給他,所以本票的部分沒有支票,至於附表八編號1 至27之支票是沒有換過等語綦詳(見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核與其於偵查中證以:戌○○一向都拿支票來向伊借錢,是到90年5 月(應為93年5 月之誤載)時,戌○○告知伊他被綁票,故已先向發票人周轉現金,所以將來支票也不會兌現,他才又發2 張本票向伊換取一部份客票回去。
目前卷內所剩之支票是當時未換走的等節一致(見94年度他字第5127號偵查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
⒏ 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戌○○在倒伊這次之前,大約在5 個月內陸陸續續拿支票向伊借錢,還有一張150 萬元的本票作擔保,都是戌○○一個人來,他說那些都是客票,為期3 個月,他需要現金周轉,伊相信那些都是客票,而且利息有三分,伊才借他錢,總共借了272 萬元(含利息)。
後來戌○○還一直打電話給伊,叫伊用信用卡借錢,伊說不要,但戌○○還是一直打電話給伊,伊銀行信用卡借了很多家,伊還跟朋友借了60萬元,戌○○說他不會倒,那時伊不知道那些是人頭票等情(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
⒐ 被告戌○○及品天下公司於93年間財務已陷於困難,缺乏清償能力,且被告戌○○於90年12月7 日即遭通報為票據拒絕往來戶之事實,除經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復有臺灣票據交換所96年10月1 日台票總字第0960007509號函暨所附戌○○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被告戌○○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55頁、第57頁、第61頁)。
⒑ 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係戌○○之經銷商,會向戌○○買貨,有時候會向伊弟弟黃建龍或伊朋友徐元狄借票。
附表一編號8 、9 支票之發票人黃祥為伊父親,這2張支票是伊父親與戌○○之債務關係。
另外附表一編號10之支票是伊向徐元狄借的,其他附表一、五之發票人伊都沒有什麼印象(見本院96年8月30日審判筆錄)。
⒒ 綜上諸情參互以析,被告戌○○明知其於93年間財務已陷窘境,並無資力足以清償債務,仍持事實欄所示之大量支票,以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購買原料及擴充營運規模,且品天下公司在大陸之營運良好,具有投資價值,僅因收取之客票過多,需現金周轉等不實理由,向壬○○、甲○○、丙○、辰○、辛○○、地○○、乙○○等人調借現金及以本票向地○○換回先前交付之客票,且未經甲○○、卯○○之同意,即逕自在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後方偽造甲○○之背書及囑由不知情之寅○○(寅○○部分詳後述)在附表七編號2 至5 之支票後方偽造卯○○之背書,分持以向壬○○及辛○○行使,並向辛○○詐稱卯○○願意背書等語。
另觀諸前述被告戌○○持以向壬○○、甲○○、丙○、辰○、地○○、乙○○等人調借現金之支票,發票日均密切集中於93年5 月至7 月間,且皆於該期間經提示不獲兌現,數量多達百餘張,其中除少數發票人為寅○○、黃祥及徐元狄之支票外,被告戌○○於警詢中自承其餘支票之發票人其多不認識(見93年度他字第6995號偵查卷第21、22頁),且對於該等支票之來源,亦無法為明確合理之供述(詳如後述),衡以該等支票之發??票人並非少數,如該等支票確為被告戌○○因業務往來正常收取之客票,該等支票之發票人竟會同時在該密切之期間內產生信用不良或存款不足之情事,致該等支票均遭退票,殊與常情有違,足佐該等支票之來源可疑,應非均屬被告戌○○正常收取之客票。
承前,被告戌○○以前開詐術,致壬○○、甲○○、丙○、辰○、辛○○、地○○、乙○○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借貸如事實欄所載之款項予被告戌○○,被告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事屬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戌○○雖辯稱附表七編號2 至5 等4 張卯○○背書之支票,係因為當時要拿去卯○○處向辛○○借款,本來要註記在票根上,沒什麼特別意思,但寅○○誤寫在支票背面云云。
惟依證人寅○○前開證詞,被告戌○○乃指示寅○○將「卯○○」之簽名寫在戌○○原本以鉛筆註記之處,寅○○當無誤載之理。
且被告戌○○既慣用支票向他人調取現金,對於支票背書之重要性,當知之甚稔,觀以卷附附表七編號2至5 等各張支票,戌○○亦均於背書欄內「卯○○」簽名之下方背書,又該等支票乃戌○○親持向辛○○調取現金,復據證人辛○○證述如前,則戌○○自己在該等支票上背書及持票向辛○○調現之際,豈有不知該等支票後方已有「卯○○」背書之理。
況辛○○亦已明確指稱其曾當面向被告戌○○求證,因被告戌○○向其表示係卯○○自己背書,其方願意借款等語,益徵被告戌○○此部分辯解,不足採信。
㈢、被告戌○○另辯稱其雖有積欠壬○○等人借款債務,惟壬○○等人與其多屬長期之借貸關係,其向壬○○等人票貼借款,乃經商周轉所需,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等語。
查壬○○、丙○自89年起、甲○○自92年起、辰○自84、85年起,地○○自91年起,即分別陸續與被告戌○○有金錢借貸關係,被告戌○○常持票向其等調借現金周轉等情,業據壬○○、丙○、甲○○、辰○、地○○分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此部分應屬實情,又依壬○○、丙○、甲○○、辰○、地○○所述,被告戌○○先前持票向其等借款時,雖偶有跳票之情事,然多數情形於支票到期之前,被告戌○○即以換票之方式展延清償期限或清償舊債,並允以壬○○等人高利,期間長達數年之久,此屬一般民間借貸或經商營運常見之周轉方式,既無其他積極事證相佐,尚難謂被告戌○○有何詐欺之故意或施用詐術之情事。
惟一般人對於本身之償債能力或所實際經營之公司之財務狀況自知之最詳,如明知依自己與所營公司之資力,已絕無清償債務之可能,仍施用詐術大舉向外擴張債信,不問其借貸之對象是否為舊識或長期往來之人,仍難認其主觀上無詐欺取財之故意。
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其經濟狀況困難,能夠生活就很好了,卻於93 年 起,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背書)之方式,或持前述來路不明之大量支票,偽稱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購買原料及擴充營運規模,且該公司在大陸之營運良好等情,向壬○○、甲○○、丙○、辰○、辛○○、地○○、乙○○等人詐取現金,事後並於密接之時間內同時退票,顯已非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其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至堪認定。
㈣、被告戌○○雖再聲請本院傳訊子○○、申○○、己○○等人,欲證明該等證人與被告戌○○有交易往來,附表所列之支票均屬客票,因該等證人所提供交付之客票紛紛退票,連帶拖累被告戌○○等情。
查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附表一編號4 、附表四編號3 、4 支票之發票人係伊本人,用以支付被告戌○○之貨款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
證人申○○證稱:伊曾開個人支票及持客票支付被告戌○○貨款。
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四編號10至14之支票係伊所簽發,伊在88、89年間曾跳票欠被告戌○○200 多萬,現在已清償完畢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
證人己○○證稱:附表一編號5 、附表四編號1 、2 之支票上係伊的筆跡,係伊哥哥庚○○要求伊借票給他,故伊開給伊哥哥使用,應該是在發票日前1 、2 個月所簽發,以前檳榔攤是伊哥哥開的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
由子○○、申○○、己○○之證詞觀之,其等雖有分別簽發其等所述部分之支票之事實,足見該等支票應確係被告戌○○因生意上收取之客票,然該等支票之發票日均為89年間,核與被告戌○○本案於93年間為遂行詐欺犯行所持以行使之支票無涉。
再參以附表一編號6 、7 、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錢錦綢乃被告戌○○之前妻,該等錢錦綢為發票人之票據之發票日亦均為89年間,可知就附表所列發票日為89年間之支票,被告戌○○幾均能一一指明其與支票發票人之關係及持票緣由,惟對於其於93年間交付予被害人壬○○等人之大量支票,卻陳稱與眾多發票人均不認識,反益徵其於93年間交付予被害人壬○○等人之多數支票,來源實有可疑,應非其因業務上收取之正常客票。
㈤、被告戌○○固另辯稱於92、93年間,因持有強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強盛公司)之巳○○,及持有文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文瀚公司)之戊○○,向其購買檳榔原料,戊○○係交付發票人為「丁○○」,付款人為日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給付貨款,並逐一兌現。
至93年間,巳○○、戊○○改用客票方式支付貨款,其遂將所收客票持續向告訴人等貼現,詎巳○○、戊○○於93年間所交付之客票均遭退票,方使告訴人等無法兌領票款云云。
惟被告戌○○就其此部分辯解,僅提出強盛公司巳○○及文瀚公司戊○○之名片各1 張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98 頁),而證人即強盛公司負責人酉○○於本院審理中已到庭證述:強盛公司之主要業務為進口木頭,並無一位「巳○○」之人,伊亦未看過上開巳○○之名片,強盛公司在90年9 月停止對外營業,停止營業後,強盛公司即未再簽發支票,亦未因支票產生糾紛等語(見本院96年11月1 日審判筆錄),核與強盛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票據信用資訊連結查詢資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96年10月1日台票總字號函之記載(強盛公司並無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資料)相符(見本院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是名片上所載「強盛公司巳○○」該人是否確屬存在,實堪質疑。
再者,依文瀚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丁○○,所營事業為圖書批發業、文具批發業等業務,均與品天下公司所營之檳榔生意無何關聯。
至文瀚公司(負責人丁○○)於93年7 月23日雖有經通報拒絕往來之情形,有臺灣票據交換所96年11月18日台票總字第096000861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28 頁)存卷可參,然丁○○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無法證實其是否確曾以「戊○○」之名義或持前開「戊○○」之名片向被告戌○○購買檳榔原料,並交付被告戌○○相關客票;
而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組96年12月21日回函觀之(見本院卷二第209 頁),丁○○於該行並無存款往來,與被告戌○○辯稱戊○○曾交付發票人為「丁○○」,付款人為日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並逐一兌現等情,亦不相符,是被告戌○○辯陳先前戊○○交付之「丁○○」之票據均有兌現,後交付之客票卻均於93年間退票,其係遭拖累云云是否屬實,即屬可疑。
況被告戌○○亦自承其無法確認附表何部分票據乃當初丁○○、巳○○所交付,參以本案被告戌○○於93年間持以向被害人壬○○、甲○○、丙○、辰○、地○○、乙○○等人調借現金之支票數量多達百餘張,且均密切集中於93年5 月至7 月退票,已於上述,如該批支票確係「丁○○」、「巳○○」交付予被告戌○○之客票,並紛紛退票致被告戌○○資金周轉失靈,衡諸常情,被告戌○○於93年年中大量客票遭退票之際,理應立即向「丁○○」或「巳○○」採取求證或追償保全之行動,然被告戌○○捨此未為,且於壬○○等人向其提出告訴後迄警詢、偵查程序,均未見其陳述遭「丁○○」或「巳○○」波及,方無法如期償還被害人之票款乙節,足見被告戌○○上開辯解,應屬事後畏卸之詞,尚難逕採。
二、被告寅○○誣告部分被告寅○○前開誣告戌○○涉犯竊盜罪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戌○○於警詢及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符,且有附表一編號17、24、65、附表二編號1 至8 、附表五編號7 、附表六編號3 、附表七編號1 至5 、附表八編號26等發票人為被告寅○○,由被告戌○○持向壬○○、癸○○、丙○、辰○、辛○○、地○○等人借款之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茲就本案所涉法律修正比較適用結果分敘如下: ⒈ 罰金刑最低數額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內有罰金刑,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上開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即為新臺幣3 元;
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即修正後之罰金刑最低數額,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戌○○。
⒉ 修正後刑法已將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而修正後之刑法,既無牽連犯、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被告戌○○所犯各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戌○○較為有利。
⒊ 綜上修正前、後法律規定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之規定。
㈡、按在支票背面偽造他人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戌○○在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署押及於附表七編號2 至5 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之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戌○○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
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戌○○利用不知情之寅○○偽造「卯○○」之署押及利用不知情之陳敏得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屬間接正犯。
㈢、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又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寅○○於本案檢察官偵查中即已自白其犯行,斯時其所誣告之被告戌○○竊盜案件尚未進行何等裁判程序,自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94年度偵字第17120 號、第17123 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戌○○詐欺告訴人乙○○、地○○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戌○○本案經起訴並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被告寅○○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被告戌○○則仍飾詞圖卸,且迄未與多位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又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核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
㈦、附表一編號24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署押1 枚及附表七編號2 至5 支票背面偽造「卯○○」之署押各1 枚,不問屬於被告戌○○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戌○○自92年9 月17日起,親持詳如附表二之寅○○簽發之支票計8 紙,另由戌○○開立面額300 萬元之本票1 紙,以品天下公司須購買檳榔原料及擴充營業為由,向癸○○調借現金週轉,戌○○且佯稱品天下公司業績良好,遊說林??志展投資該公司,將來必可獲得相當利潤,致癸○○陷於錯誤,同意調借與上開支票、本票同額之款項,詎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前後計向癸○○詐得款項計0000000元。
㈡、89年7 月22日起,被告戌○○親持詳如附表四之支票計20紙,另由戌○○交付由久桔便利商店開立,且由戌○○、錢錦綢、丑○○3 人共同簽名,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1 紙,以欲開設檳榔連鎖店及便利商店為由,向虹達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天○○調借現金週轉,致天○○陷於錯誤,同意調借與上開支票、本票同額之款項,詎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前後計向天○○詐得款項計5,349,400 元,因認被告戌○○此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且民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情況,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眾多,非必均出於詐欺犯罪一端,苟無足可認其自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縱令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惡意不為給付,亦僅能令負民事上遲延給付責任,不能據此推測其在負債之初一概具有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之故意。
三、查關於被告戌○○向癸○○借款之經過,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借錢之前不認識戌○○,伊係因為伊大哥壬○○的關係借戌○○錢,戌○○也不是伊朋友,他只有要借錢的時候才會打電話來。
附表二編號1 至8 之支票伊記得是一次開出來,另外有簽一張300 多萬的本票。
伊從來沒有想過要成為品天下公司之股東,伊不是因為戌○○拿出品天下公司在臺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取信於伊,才願意借錢給戌○○,伊是因為伊大哥一句話就借戌○○錢,伊對戌○○之公司及土地沒有興趣,就算戌○○沒有拿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伊還是會借錢給他等語(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
由是可知,證人癸○○所以同意借貸現金予被告戌○○,主要係念於其大哥壬○○之情份,要與被告戌○○是否以不實理由或持相關資料詐取癸○○之信任無關,癸○○既未因被告戌○○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戌○○此部分所為,自與詐欺罪之要件有間。
四、又證人天○○於本院審判中已證稱:被告戌○○係向午○○借款,在借款過程中,伊未與戌○○接觸過,只有聽午○○轉述,伊不知道戌○○是以何名目向午○○借款。
伊與午○○是合夥人,當時伊提出告訴,是因為一部份是公司之貨款,且辰○告訴伊,有很多人要告,伊只是看貨款能否要回來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戌○○並未向天○○借款,公訴意旨前開所指,已屬誤會。
而證人午○○於本審判中復證陳:被告戌○○約於88年至89年6 、7月間向伊借錢,附表四之支票中,除了編號7 、9 是貨款,其他應該都是借款。
戌○○借錢時並未向伊說明原因,伊借錢給別人,也不需要知道原因。
伊當時知道戌○○之經濟狀況比較差,給人家的貨款也比較緊,當時願意借錢給他,是因為想跟他做生意。
戌○○跳票之後,伊即未再借款給他,附表四編號21之本票是89年6 月29日開的,跳票是在7 月等情(見本院96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可知被告戌○○在向午○○借款之際,亦未編織不實理由或施用不實詐術,且午○○於88、89年間借款予戌○○之時,已知悉戌○○斯時之經濟狀況非佳,其對於被告戌○○可能無法順利還款之風險,亦應有所預見,並無何陷於錯誤之情形,此部分應僅屬被告戌○○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難遽以詐欺取財之罪名相繩。
五、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持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支票、附表一編號85之本票向壬○○借款;
持附表三編號10之本票向甲○○借款;
持附表五編號1 、2 之支票向丙○借款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惟核諸此部分被告戌○○持票借款之時間,係在89年、91年間,而被告戌○○與壬○○、丙○、甲○○、辰○、地○○等人均有長達數年之金錢借貸關係,被告戌○○在93年前,與壬○○、甲○○、丙○等人之借款,均有借有還,應屬一般正常之私人借貸等情,已如前述,公訴意旨僅以前述零星之支票或本票票款屆期未獲清償,率認被告戌○○此部分行為亦已構成詐欺,尚嫌速斷。
惟此部分與前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戌○○持票向癸○○、天○○借款部分如構成犯罪,均與被告戌○○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即被告寅○○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與被告戌○○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寅○○以自己之名義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及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申領支票供戌○○使用,再由戌○○持附表一至七之支票及本票向壬○○、癸○○、甲○○、天○○、丙○、辰○、辛○○等人調借現金,寅○○並於附表七編號2 至5 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之署押,致壬○○等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因認被告寅○○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寅○○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純粹是幫忙戌○○,因此申請支票帳戶供戌○○使用,伊也是被戌○○騙。
卯○○之名字是戌○○叫伊寫的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寅○○於91年間,因被告戌○○向其表示信用不良,無法向銀行申請支票,故被告寅○○將其所申請設立之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及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三帳戶之支票及印鑑,交付給戌○○使用等節,業據被告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戌○○之供述相符,且有前引臺灣票據交換所96年10月1 日台票總字第0960007509號函暨所附戌○○存款不足退票明細可佐,堪予認定。
㈡、參以壬○○於偵查中陳稱:伊告寅○○是因為他是支票人頭戶,所以伊猜測寅○○是共犯(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65 頁),於本院審理中復稱:寅○○應該是不知情被利用之人頭,伊母親有當寅○○申領彰化銀行支票之介紹人(見本院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
丙○於偵查中供陳:戌○○之前就有用寅○○的票而且有兌現(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282 頁);
辰○於偵查中指稱:因為款項是付到寅○○帳戶,所以告寅○○(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65 頁);
辛○○於偵查中陳稱:告寅○○是因為支票發票人是他的名字(見93年度他字第7648號偵查卷第165頁),足見壬○○、丙○、辰○、辛○○等人所以對被告寅○○提出詐欺告訴,無非係因被告寅○○提供支票予戌○○使用,而事後戌○○無法如期清償票款。
而遍觀壬○○、癸○○、甲○○、天○○、午○○、丙○、辰○、辛○○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其等均未具體指明被告寅○○除提供支票供戌○○使用外,究有何以不實詐術向其等詐騙財物之情節,且依壬○○等人之陳述及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本件持票或以電話聯繫向壬○○等人借款者,均為被告戌○○,或由被告戌○○與債權人聯繫借款事宜後,再囑由其員工陳敏得持票向債權人調借現金,被告寅○○並未參與。
又衡諸被告寅○○於91年間即將其前開銀行之支票交由被告戌○○作為生意周轉使用,被告戌○○於91、92年間亦與壬○○等多人有陸續金錢借貸之關係,該段期間被告戌○○尚無何詐騙壬○○等人之情事,均業如前述,是被告寅○○辯稱其僅因被告戌○○信用不良,無法申請支票,故申請上開各帳戶供被告戌○○使用,其並無詐欺之犯意等語,應值採信。
另參酌證人壬○○所陳其母親尚為被告寅○○申設彰化銀行支票帳戶之介紹人,告訴人丙○陳稱戌○○先前即有利用寅○○之支票且有兌現,寅○○於本院審理中亦稱其陽信銀行新埔分行乃丙○介紹開戶,足見壬○○、丙○等人,對於被告寅○○申領支票供被告戌○○調取現金乙節,事前已有知悉,公訴人既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寅○○就被告戌○○於93年起詐騙壬○○、甲○○、丙○、辰○、辛○○等人之犯行,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當難僅以其先前提供支票帳戶供被告戌○○為營業資金調度使用之行為,遽認其已成立詐欺取財罪之罪名。
㈢、再者,寅○○於附表七編號2 至5 所示支票上簽寫「卯○○」之姓名及填寫日期、金額,均係依被告戌○○之指示為之,業據被告寅○○及戌○○供述一致在卷。
附表七編號2 至5 之支票,乃被告戌○○一人持向辛○○借款,且向辛○○詐稱卯○○願意背書,寅○○並不在場,亦未曾與辛○○聯繫借款事宜,復經本院詳敘如前,且有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參。
而被告戌○○為其調度現金所需,除曾向被告寅○○借用支票使用外,亦會囑託其員工陳敏得代為持票向貸與人拿取現金,或常委由其前妻錢錦綢在支票上填寫相關資料,然被告戌○○方為實際經營品天下公司及負責處理資金周轉事項之人,此經偵查中同案被告陳敏得與錢敏綢在本院審理中供述無訛,且有壬○○、癸○○、甲○○、丙○等人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相佐。
被告寅○○原為品天下公司之員工,其主觀上認知被告戌○○已就借款及背書事宜與相關人士取得共識或授權,其僅係單純受戌○○之託,於支票上簽寫「卯○○」之姓名,並無何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當與常情無違。
公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明確證據,率指被告寅○○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嫌速斷。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寅○○上開部分有罪之心證。
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寅○○確有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官 李君豪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支 票 號 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CN0000000 │ 申○○ │89.8.5 │1238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4頁 │
├──┼──────┼───────┼────┼───────┼───────┼────────┼────────┤
│ 二 │CN0000000 │ 申○○ │89.8.25 │12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6頁 │
├──┼──────┼───────┼────┼───────┼───────┼────────┼────────┤
│ 三 │CN0000000 │ 申○○ │89.9.8 │18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7頁 │
├──┼──────┼───────┼────┼───────┼───────┼────────┼────────┤
│ 四 │0000000 │ 子○○ │89.8.5 │88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臺│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分行 │ │號偵卷第95頁 │
├──┼──────┼───────┼────┼───────┼───────┼────────┼────────┤
│ 五 │CCA00000000 │ 己○○ │89.9.20 │200000元 │宜蘭市信用合作│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社礁溪分社 │ │號偵卷第98頁 │
├──┼──────┼───────┼────┼───────┼───────┼────────┼────────┤
│ 六 │AA0000000 │ 錢錦綢 │89.10.20│85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99頁 │
├──┼──────┼───────┼────┼───────┼───────┼────────┼────────┤
│ 七 │AA0000000 │ 錢錦綢 │89.10.25│50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00頁 │
├──┼──────┼───────┼────┼───────┼───────┼────────┼────────┤
│ 八 │CY0000000 │ 黃祥 │93.4.29 │147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住)背書 │號偵卷第101頁 │
├──┼──────┼───────┼────┼───────┼───────┼────────┼────────┤
│ 九 │CY0000000 │ 黃祥 │93.5.15 │237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住)背書 │號偵卷第105頁 │
├──┼──────┼───────┼────┼───────┼───────┼────────┼────────┤
│ 十 │AC0000000 │ 徐元狄 │93.5.3 │68000元 │復華銀行永康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2頁 │
├──┼──────┼───────┼────┼───────┼───────┼────────┼────────┤
│一一│HO0000000 │ 李現文 │93.5.6 │1000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103頁 │
├──┼──────┼───────┼────┼───────┼───────┼────────┼────────┤
│一二│CC0000000 │靖松實業有限公│93.5.12 │775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王美霞)│ │ │行北桃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4頁 │
├──┼──────┼───────┼────┼───────┼───────┼────────┼────────┤
│一三│AA0000000 │ 楊阿萬 │93.5.15 │114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 │號偵卷第106頁 │
├──┼──────┼───────┼────┼───────┼───────┼────────┼────────┤
│一四│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17 │88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7頁 │
├──┼──────┼───────┼────┼───────┼───────┼────────┼────────┤
│一五│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15 │68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8頁 │
├──┼──────┼───────┼────┼───────┼───────┼────────┼────────┤
│一六│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5.18 │37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9頁 │
├──┼──────┼───────┼────┼───────┼───────┼────────┼────────┤
│一七│CU0000000 │ 寅○○ │93.5.18 │24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0頁 │
├──┼──────┼───────┼────┼───────┼───────┼────────┼────────┤
│一八│BI0000000 │ 邱俊彥 │93.5.19 │13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古│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亭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1頁 │
├──┼──────┼───────┼────┼───────┼───────┼────────┼────────┤
│一九│DV0000000 │坤輝工程行(吳│93.5.19 │127400元 │臺灣土地銀行新│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志輝) │ │ │市分行 │ │號偵卷第112頁 │
├──┼──────┼───────┼────┼───────┼───────┼────────┼────────┤
│二○│RG0000000 │ 許金朝 │93.5.20 │715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重埔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3頁 │
├──┼──────┼───────┼────┼───────┼───────┼────────┼────────┤
│二一│KC0000000 │弘瑋國際有限公│93.5.21 │9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平│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住安) │ │ │鎮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4頁 │
├──┼──────┼───────┼────┼───────┼───────┼────────┼────────┤
│二二│SA0000000 │樺玉實業有限公│93.5.21 │773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長│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黃光舜) │ │ │安分行 │ │號偵卷第115頁 │
├──┼──────┼───────┼────┼───────┼───────┼────────┼────────┤
│二三│AA0000000 │ 洪長平 │93.5.21 │1238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6頁 │
├──┼──────┼───────┼────┼───────┼───────┼────────┼────────┤
│二四│CU0000000 │ 寅○○ │93.5.21 │4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1、品天下公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 松住)背書 │號偵卷第117頁 │
│ │ │ │ │ │ │2、偽造之「丁良 │ │
│ │ │ │ │ │ │ 輝」背書 │ │
├──┼──────┼───────┼────┼───────┼───────┼────────┼────────┤
│二五│AI0000000 │鎂碕國際有限公│93.5.25 │576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高陳美玲)│ │ │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8頁 │
├──┼──────┼───────┼────┼───────┼───────┼────────┼────────┤
│二六│JA0000000 │ 胡天福 │93.5.26 │134600元 │誠泰銀行新店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19頁 │
├──┼──────┼───────┼────┼───────┼───────┼────────┼────────┤
│二七│FAZ0000000 │ 洪長平 │93.5.26 │1274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 │號偵卷第120頁 │
├──┼──────┼───────┼────┼───────┼───────┼────────┼────────┤
│二八│CS0000000 │ 杜輝耀 │93.5.26 │1346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興分行 │ │號偵卷第121頁 │
├──┼──────┼───────┼────┼───────┼───────┼────────┼────────┤
│二九│EY0000000 │ 何弘志 │93.5.26 │7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2頁 │
├──┼──────┼───────┼────┼───────┼───────┼────────┼────────┤
│三○│JA0000000 │ 胡天福 │93.5.27 │157600元 │誠泰銀行新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3頁 │
│ │ │ │ │ │ │ │ │
├──┼──────┼───────┼────┼───────┼───────┼────────┼────────┤
│三一│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4 │17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124頁 │
├──┼──────┼───────┼────┼───────┼───────┼────────┼────────┤
│三二│FAZ0000000 │欣美樂實業有限│93.6.24 │177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5頁 │
├──┼──────┼───────┼────┼───────┼───────┼────────┼────────┤
│三三│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6 │17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6頁 │
├──┼──────┼───────┼────┼───────┼───────┼────────┼────────┤
│三四│GC0000000 │ 鄭貞松 │93.6.28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7頁 │
│ │ │ │ │ │ │ │ │
├──┼──────┼───────┼────┼───────┼───────┼────────┼────────┤
│三五│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6.28 │877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128頁 │
├──┼──────┼───────┼────┼───────┼───────┼────────┼────────┤
│三六│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27 │80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9頁 │
├──┼──────┼───────┼────┼───────┼───────┼────────┼────────┤
│三七│BD0000000 │ 溫家俊 │93.5.27 │126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南│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0頁 │
├──┼──────┼───────┼────┼───────┼───────┼────────┼────────┤
│三八│HK0000000 │ 曾明輝 │93.5.27 │583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1頁 │
├──┼──────┼───────┼────┼───────┼───────┼────────┼────────┤
│三九│CI0000000 │夏津企業有限公│93.5.27 │83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夏明德)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2頁 │
├──┼──────┼───────┼────┼───────┼───────┼────────┼────────┤
│四○│MC0000000 │ 林義雄 │93.5.28 │1532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3頁 │
├──┼──────┼───────┼────┼───────┼───────┼────────┼────────┤
│四一│AA0000000 │ 楊阿萬 │93.5.28 │447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4頁 │
├──┼──────┼───────┼────┼───────┼───────┼────────┼────────┤
│四二│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5.28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5頁 │
├──┼──────┼───────┼────┼───────┼───────┼────────┼────────┤
│四三│AA0000000 │ 尤天珍 │93.5.30 │78800元 │華泰商業銀行華│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6頁 │
├──┼──────┼───────┼────┼───────┼───────┼────────┼────────┤
│四四│RG0000000 │ 許金朝 │93.5.30 │8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重埔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7頁 │
├──┼──────┼───────┼────┼───────┼───────┼────────┼────────┤
│四五│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 │1666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8頁 │
├──┼──────┼───────┼────┼───────┼───────┼────────┼────────┤
│四六│EY0000000 │ 何弘志 │93.6.2 │47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9頁 │
├──┼──────┼───────┼────┼───────┼───────┼────────┼────────┤
│四七│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2 │6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0頁 │
├──┼──────┼───────┼────┼───────┼───────┼────────┼────────┤
│四八│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7 │4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41頁 │
├──┼──────┼───────┼────┼───────┼───────┼────────┼────────┤
│四九│HK0000000 │ 曾明輝 │93.6.7 │600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2頁 │
├──┼──────┼───────┼────┼───────┼───────┼────────┼────────┤
│五○│MC0000000 │ 林義雄 │93.6.8 │175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3頁 │
├──┼──────┼───────┼────┼───────┼───────┼────────┼────────┤
│五一│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6.9 │533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4頁 │
├──┼──────┼───────┼────┼───────┼───────┼────────┼────────┤
│五二│EY0000000 │ 何弘志 │93.6.9 │7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5頁 │
├──┼──────┼───────┼────┼───────┼───────┼────────┼────────┤
│五三│SA0000000 │ 柯金祥 │93.6.10 │124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南│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門分行 │ │號偵卷第146頁 │
├──┼──────┼───────┼────┼───────┼───────┼────────┼────────┤
│五四│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1 │87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7頁 │
├──┼──────┼───────┼────┼───────┼───────┼────────┼────────┤
│五五│QI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13 │143000元 │臺北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行大安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8頁 │
├──┼──────┼───────┼────┼───────┼───────┼────────┼────────┤
│五六│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14 │77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 │ │號偵卷第149頁 │
├──┼──────┼───────┼────┼───────┼───────┼────────┼────────┤
│五七│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6 │886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0頁 │
├──┼──────┼───────┼────┼───────┼───────┼────────┼────────┤
│五八│CA0000000 │ 高國忠 │93.6.16 │138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城中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1頁 │
├──┼──────┼───────┼────┼───────┼───────┼────────┼────────┤
│五九│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17 │4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52頁 │
├──┼──────┼───────┼────┼───────┼───────┼────────┼────────┤
│六○│HCA0000000 │ 許昭男 │93.6.17 │852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153頁 │
├──┼──────┼───────┼────┼───────┼───────┼────────┼────────┤
│六一│SY0000000 │ 郭信福 │93.6.18 │145000元 │臺北銀行雙園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4頁 │
├──┼──────┼───────┼────┼───────┼───────┼────────┼────────┤
│六二│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8 │1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5頁 │
├──┼──────┼───────┼────┼───────┼───────┼────────┼────────┤
│六三│GC0000000 │ 鄭貞松 │93.6.18 │433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6頁 │
├──┼──────┼───────┼────┼───────┼───────┼────────┼────────┤
│六四│AA0000000 │ 楊阿萬 │93.6.18 │732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 │號偵卷第157頁 │
├──┼──────┼───────┼────┼───────┼───────┼────────┼────────┤
│六五│CI0000000 │ 寅○○ │93.6.20 │229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長│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安東路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8頁 │
├──┼──────┼───────┼────┼───────┼───────┼────────┼────────┤
│六六│DB0000000 │杉本興業有限公│93.6.22 │9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武魁) │ │ │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9頁 │
├──┼──────┼───────┼────┼───────┼───────┼────────┼────────┤
│六七│FAX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23 │122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仁│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愛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0頁 │
├──┼──────┼───────┼────┼───────┼───────┼────────┼────────┤
│六八│XC0000000 │委利工程有限公│93.6.23 │68800元 │誠泰銀行土城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李阿晴) │ │ │行 │ │號偵卷第161頁 │
├──┼──────┼───────┼────┼───────┼───────┼────────┼────────┤
│六九│AA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28 │88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仁│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愛分行 │ │號偵卷第162頁 │
├──┼──────┼───────┼────┼───────┼───────┼────────┼────────┤
│七○│HCA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29 │873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樹林分行 │ │號偵卷第163頁 │
├──┼──────┼───────┼────┼───────┼───────┼────────┼────────┤
│七一│AQ0000000 │ 翁合發 │93.6.29 │15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六│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分行 │ │號偵卷第164頁 │
├──┼──────┼───────┼────┼───────┼───────┼────────┼────────┤
│七二│GC0000000 │吉祥鑫有限公司│93.6.29 │15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板│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尤天珍) │ │ │新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5頁 │
├──┼──────┼───────┼────┼───────┼───────┼────────┼────────┤
│七三│AA0000000 │震誠國際有限公│93.6.30 │272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松│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潘素真) │ │ │山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6頁 │
├──┼──────┼───────┼────┼───────┼───────┼────────┼────────┤
│七四│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30 │90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7頁 │
├──┼──────┼───────┼────┼───────┼───────┼────────┼────────┤
│七五│TB0000000 │唯承企業有限公│93.6.30 │157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金│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進榮) │ │ │城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8頁 │
├──┼──────┼───────┼────┼───────┼───────┼────────┼────────┤
│七六│FA0000000 │ 趙坤宗 │93.7.2 │187700元 │高雄市農會楠梓│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9頁 │
├──┼──────┼───────┼────┼───────┼───────┼────────┼────────┤
│七七│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7.8 │3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70頁 │
├──┼──────┼───────┼────┼───────┼───────┼────────┼────────┤
│七八│GC0000000 │ 鄭貞松 │93.7.9 │68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71頁 │
├──┼──────┼───────┼────┼───────┼───────┼────────┼────────┤
│七九│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7.9 │543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2頁 │
│ │ │ │ │ │ │ │ │
├──┼──────┼───────┼────┼───────┼───────┼────────┼────────┤
│八○│AA0000000 │ 楊阿萬 │93.7.9 │760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73頁 │
├──┼──────┼───────┼────┼───────┼───────┼────────┼────────┤
│八一│AL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93.7.10 │583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174頁 │
├──┼──────┼───────┼────┼───────┼───────┼────────┼────────┤
│八二│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7.11 │43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175頁 │
├──┼──────┼───────┼────┼───────┼───────┼────────┼────────┤
│八三│AJ0000000 │麗美姿實業有限│93.7.12 │933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王松茂)│ │ │銀行桃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6頁 │
├──┼──────┼───────┼────┼───────┼───────┼────────┼────────┤
│八四│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23 │75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洲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7頁 │
├──┼──────┼───────┼────┼───────┼───────┼────────┼────────┤
│八五│065976 │久桔便利商店股│89.6.30 │0000000元 │本票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份有限公司 │ │ │ │ │號偵卷第371頁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證 據 卷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XH0000000 │ 寅○○ │93.5.19 │1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支庫 │ │號偵卷第190頁 │
├──┼──────┼───────┼────┼───────┼───────┼────────┼────────┤
│ 二 │CU0000000 │ 寅○○ │93.5.20 │20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1頁 │
├──┼──────┼───────┼────┼───────┼───────┼────────┼────────┤
│ 三 │XH0000000 │ 寅○○ │93.6.19 │12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2、199│
│ │ │ │ │ │ │ │頁 │
├──┼──────┼───────┼────┼───────┼───────┼────────┼────────┤
│ 四 │CU0000000 │ 寅○○ │93.6.20 │20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3頁 │
├──┼──────┼───────┼────┼───────┼───────┼────────┼────────┤
│ 五 │XH0000000 │ 寅○○ │93.7.19 │12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4、200│
│ │ │ │ │ │ │ │頁 │
├──┼──────┼───────┼────┼───────┼───────┼────────┼────────┤
│ 六 │CU0000000 │ 寅○○ │93.7.20 │20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5頁 │
├──┼──────┼───────┼────┼───────┼───────┼────────┼────────┤
│ 七 │XH0000000 │ 寅○○ │93.5.19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9頁 │
├──┼──────┼───────┼────┼───────┼───────┼────────┼────────┤
│ 八 │XH0000000 │ 寅○○ │93.8.19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00頁 │
├──┼──────┼───────┼────┼───────┼───────┼────────┼────────┤
│ 九 │CH0000000 │品天下公司、蔡│92.9.17 │0000000元 │本票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松住 │發票日 │ │ │ │號偵卷第189頁 │
└──┴──────┴───────┴────┴───────┴───────┴────────┴────────┘
附表三: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證 據 卷 頁 │
├──┼──────┼───────┼────┼───────┼───────┼────────┼────────┤
│ 一 │NA0000000 │樺玉實業有限公│93.5.12 │119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長│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黃光舜) │ │ │安分行 │ │號偵卷第225頁 │
├──┼──────┼───────┼────┼───────┼───────┼────────┼────────┤
│ 二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5.19 │7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26頁 │
├──┼──────┼───────┼────┼───────┼───────┼────────┼────────┤
│ 三 │AA0000000 │ 洪長平 │93.6.16 │11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 │號偵卷第227頁 │
├──┼──────┼───────┼────┼───────┼───────┼────────┼────────┤
│ 四 │MC0000000 │ 林義雄 │93.5.29 │285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28頁 │
│ │ │ │ │ │ │ │ │
├──┼──────┼───────┼────┼───────┼───────┼────────┼────────┤
│ 五 │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6.14 │6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229頁 │
├──┼──────┼───────┼────┼───────┼───────┼────────┼────────┤
│ 六 │CI0000000 │ 柯金祥 │93.6.18 │6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0頁 │
├──┼──────┼───────┼────┼───────┼───────┼────────┼────────┤
│ 七 │HK0000000 │ 曾明輝 │93.6.21 │74600元 │花蓮中小企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1頁 │
├──┼──────┼───────┼────┼───────┼───────┼────────┼────────┤
│ 八 │AA0000000 │ 楊阿萬 │93.6.23 │732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2頁 │
├──┼──────┼───────┼────┼───────┼───────┼────────┼────────┤
│ 九 │AA0000000 │ 林冠仲 │93.7.7 │156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233頁 │
├──┼──────┼───────┼────┼───────┼───────┼────────┼────────┤
│一○│CH0000000 │品天下公司 │92.2.22 │0000000元 │本票 │由戌○○、錢錦綢│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 │、丑○○、張家瑜│號偵卷第224頁 │
│ │ │ │ │ │ │、高金泉於本票正│ │
│ │ │ │ │ │ │面共同蓋章 │ │
└──┴──────┴───────┴────┴───────┴───────┴────────┴────────┘
附表四: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CC00000000 │ 己○○ │89.7.22 │200000元 │宜蘭市信用合作│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社礁溪分社 │ │號偵卷第236頁 │
├──┼──────┼───────┼────┼───────┼───────┼────────┼────────┤
│ 二 │CC00000000 │ 己○○ │89.9.22 │1836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37頁 │
├──┼──────┼───────┼────┼───────┼───────┼────────┼────────┤
│ 三 │0000000 │ 子○○ │89.7.28 │300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臺│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分行 │ │號偵卷第238頁 │
├──┼──────┼───────┼────┼───────┼───────┼────────┼────────┤
│ 四 │0000000 │ 子○○ │89.8.25 │88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39頁 │
├──┼──────┼───────┼────┼───────┼───────┼────────┼────────┤
│ 五 │AA0000000 │ 錢錦綢 │89.7.29 │000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40頁 │
├──┼──────┼───────┼────┼───────┼───────┼────────┼────────┤
│ 六 │AA0000000 │ 錢錦綢 │89.8.15 │16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1頁 │
├──┼──────┼───────┼────┼───────┼───────┼────────┼────────┤
│ 七 │AA0000000 │ 錢錦綢 │89.9.31 │264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 八 │AA0000000 │ 錢錦綢 │89.9.1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 九 │AA0000000 │ 錢錦綢 │89.8.31 │1125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一○│CN0000000 │ 申○○ │89.8.14 │35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243頁 │
├──┼──────┼───────┼────┼───────┼───────┼────────┼────────┤
│一一│CN0000000 │ 申○○ │89.8.2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4頁 │
├──┼──────┼───────┼────┼───────┼───────┼────────┼────────┤
│一二│CN0000000 │ 申○○ │89.8.30 │132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5頁 │
├──┼──────┼───────┼────┼───────┼───────┼────────┼────────┤
│一三│CN0000000 │ 申○○ │89.9.2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6頁 │
├──┼──────┼───────┼────┼───────┼───────┼────────┼────────┤
│一四│CN0000000 │ 申○○ │89.10.10│2376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6頁 │
├──┼──────┼───────┼────┼───────┼───────┼────────┼────────┤
│一五│AA0000000 │ 庚○○ │89.8.20 │875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吉分行 │ │號偵卷第247頁 │
├──┼──────┼───────┼────┼───────┼───────┼────────┼────────┤
│一六│AA0000000 │ 庚○○ │89.8.24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8頁 │
├──┼──────┼───────┼────┼───────┼───────┼────────┼────────┤
│一七│YC0000000 │ 史勝美 │89.8.31 │95700元 │合作金庫銀行營│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敦化辦事處│ │號偵卷第249頁 │
├──┼──────┼───────┼────┼───────┼───────┼────────┼────────┤
│一八│AU0000000 │ 洪邦振 │89.8.31 │145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蘆洲分行 │ │號偵卷第250頁 │
├──┼──────┼───────┼────┼───────┼───────┼────────┼────────┤
│一九│AU0000000 │ 洪邦振 │89.9.15 │256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51頁 │
├──┼──────┼───────┼────┼───────┼───────┼────────┼────────┤
│二○│RA0000000 │ 王純子 │89.8.31 │167500元 │交通銀行城北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52頁 │
├──┼──────┼───────┼────┼───────┼───────┼────────┼────────┤
│二一│066002 │久桔便利商店股│89.6.29 │0000000元 │本票 │由戌○○、丑○○│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份有限公司 │ │ │ │、錢錦綢於本票正│號偵卷第246頁 │
│ │ │ │ │ │ │面共同簽名 │ │
└──┴──────┴───────┴────┴───────┴───────┴────────┴────────┘
附表五: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QC0000000 │ 吳國和 │91.10.20│100000元 │臺北國商業銀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西盛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5頁 │
├──┼──────┼───────┼────┼───────┼───────┼────────┼────────┤
│ 二 │QC0000000 │ 吳國和 │91.10.30│20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6頁 │
├──┼──────┼───────┼────┼───────┼───────┼────────┼────────┤
│ 三 │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12 │1347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洲分行 │ │號偵卷第256頁背 │
│ │ │ │ │ │ │ │面 │
├──┼──────┼───────┼────┼───────┼───────┼────────┼────────┤
│ 四 │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17 │776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 │ │號偵卷第258頁背 │
│ │ │ │ │ │ │ │面 │
├──┼──────┼───────┼────┼───────┼───────┼────────┼────────┤
│ 五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12 │786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 │號偵卷第257頁 │
├──┼──────┼───────┼────┼───────┼───────┼────────┼────────┤
│ 六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25 │12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 │ │號偵卷第261頁 │
├──┼──────┼───────┼────┼───────┼───────┼────────┼────────┤
│ 七 │AB0000000 │ 寅○○ │93.5.12 │236800元 │陽信商業銀行新│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埔分行 │ │號偵卷第257頁背 │
│ │ │ │ │ │ │ │面 │
├──┼──────┼───────┼────┼───────┼───────┼────────┼────────┤
│ 八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5.13 │4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58頁 │
├──┼──────┼───────┼────┼───────┼───────┼────────┼────────┤
│ 九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6.18 │738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 │ │號偵卷第266頁 │
├──┼──────┼───────┼────┼───────┼───────┼────────┼────────┤
│一○│CU0000000 │ 何弘志 │93.5.17 │5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9頁 │
├──┼──────┼───────┼────┼───────┼───────┼────────┼────────┤
│一一│EY0000000 │ 何弘志 │93.5.21 │28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 │號偵卷第260頁背 │
│ │ │ │ │ │ │ │面 │
├──┼──────┼───────┼────┼───────┼───────┼────────┼────────┤
│一二│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17 │7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259頁背 │
│ │ │ │ │ │ │ │面 │
├──┼──────┼───────┼────┼───────┼───────┼────────┼────────┤
│一三│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7 │9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2頁 │
├──┼──────┼───────┼────┼───────┼───────┼────────┼────────┤
│一四│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7 │100000元 │同上 │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2頁背 │
│ │ │ │ │ │ │ │面 │
├──┼──────┼───────┼────┼───────┼───────┼────────┼────────┤
│一五│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8 │10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3頁 │
├──┼──────┼───────┼────┼───────┼───────┼────────┼────────┤
│一六│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17 │745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5頁 │
├──┼──────┼───────┼────┼───────┼───────┼────────┼────────┤
│一七│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27 │9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7頁 │
├──┼──────┼───────┼────┼───────┼───────┼────────┼────────┤
│一八│HCA0000000 │ 許昭男 │93.5.17 │1058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260頁 │
├──┼──────┼───────┼────┼───────┼───────┼────────┼────────┤
│一九│CI0000000 │ 陳輝煌 │93.5.27 │11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松│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 │號偵卷第261頁背 │
│ │ │ │ │ │ │ │面 │
├──┼──────┼───────┼────┼───────┼───────┼────────┼────────┤
│二○│AA0000000 │ 陳輝煌 │93.6.7 │776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3頁背 │
│ │ │ │ │ │ │ │面 │
├──┼──────┼───────┼────┼───────┼───────┼────────┼────────┤
│二一│RG0000000 │ 許金朝 │93.3.7 │88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重埔分行 │ │號偵卷第264頁 │
├──┼──────┼───────┼────┼───────┼───────┼────────┼────────┤
│二二│HK0000000 │ 曾明輝 │93.6.11 │655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264頁背 │
│ │ │ │ │ │ │ │面 │
├──┼──────┼───────┼────┼───────┼───────┼────────┼────────┤
│二三│DB0000000 │杉本興業有限公│93.6.31 │9470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雙│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武魁) │ │ │和分行 │ │號偵卷第265頁 │
├──┼──────┼───────┼────┼───────┼───────┼────────┼────────┤
│二四│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12 │6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65頁 │
├──┼──────┼───────┼────┼───────┼───────┼────────┼────────┤
│二五│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22 │3876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 │ │號偵卷第267頁 │
├──┼──────┼───────┼────┼───────┼───────┼────────┼────────┤
│二六│CI0000000 │ 柯金祥 │93.6.18 │54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雙│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66頁 │
├──┼──────┼───────┼────┼───────┼───────┼────────┼────────┤
│二七│CA0000000 │ 高國忠 │93.6.16 │138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城中分行 │ │號偵卷第266頁 │
└──┴──────┴───────┴────┴───────┴───────┴────────┴────────┘
附表六: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15 │1200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傅孟昌) │ │ │行 │ │號偵卷第269頁 │
├──┼──────┼───────┼────┼───────┼───────┼────────┼────────┤
│ 二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15 │1000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傅孟昌) │ │ │行 │ │號偵卷第270頁 │
├──┼──────┼───────┼────┼───────┼───────┼────────┼────────┤
│ 三 │CU0000000 │寅○○ │93.5.18 │1528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71頁 │
├──┼──────┼───────┼────┼───────┼───────┼────────┼────────┤
│ 四 │AA0000000 │洪長平 │93.5.30 │127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72頁 │
├──┼──────┼───────┼────┼───────┼───────┼────────┼────────┤
│ 五 │AB0000000 │林義雄 │93.6.9 │213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木│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柵分行 │ │號偵卷第273頁 │
├──┼──────┼───────┼────┼───────┼───────┼────────┼────────┤
│ 六 │UA0000000 │崴茂有限公司(│93.6.16 │184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雙│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曾兆禎)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74頁 │
├──┼──────┼───────┼────┼───────┼───────┼────────┼────────┤
│ 七 │EZ0000000 │尤明智 │93.5.17 │94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 │號偵卷第275頁 │
├──┼──────┼───────┼────┼───────┼───────┼────────┼────────┤
│ 八 │GC0000000 │吉祥鑫有限公司│93.5.28 │83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板│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尤天珍) │ │ │新分行 │ │號偵卷第276頁 │
├──┼──────┼───────┼────┼───────┼───────┼────────┼────────┤
│ 九 │AA0000000 │ 尤天珍 │93.6.16 │122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華│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 │號偵卷第277頁 │
├──┼──────┼───────┼────┼───────┼───────┼────────┼────────┤
│一○│AA0000000 │ 林冠仲 │93.6.4 │755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278頁 │
├──┼──────┼───────┼────┼───────┼───────┼────────┼────────┤
│一一│TB0000000 │唯承企業有限公│93.6.17 │157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金│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進榮)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279頁 │
└──┴──────┴───────┴────┴───────┴───────┴────────┴────────┘
附表七: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CI0000000 │ 寅○○ │93.5.16 │4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長│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安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6頁 │
├──┼──────┼───────┼────┼───────┼───────┼────────┼────────┤
│ 二 │AB0000000 │ 寅○○ │93.5.30 │500000元 │楊信商業銀行新│戌○○背書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埔分行 │偽造之「卯○○」│號偵卷第7頁 │
│ │ │ │ │ │ │背書 │ │
├──┼──────┼───────┼────┼───────┼───────┼────────┼────────┤
│ 三 │AB0000000 │ 寅○○ │93.5.15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8頁 │
├──┼──────┼───────┼────┼───────┼───────┼────────┼────────┤
│ 四 │AB0000000 │ 寅○○ │93.6.15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8頁背面 │
├──┼──────┼───────┼────┼───────┼───────┼────────┼────────┤
│ 五 │AB0000000 │ 寅○○ │93.6.30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 六 │CH0000000 │ 戌○○ │93.7.16 │0000000元 │本票 │上開支票擔保所用│93年度他字第7648│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6頁背面 │
└──┴──────┴───────┴────┴───────┴───────┴────────┴────────┘
附表八: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H00000000 │李現文 │93.8.4 │1076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8頁 │
├──┼──────┼───────┼────┼───────┼───────┼────────┼────────┤
│ 二 │AK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 │93.7.7 │855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8頁背面 │
├──┼──────┼───────┼────┼───────┼───────┼────────┼────────┤
│ 三 │EY0000000 │何弘志 │93.7.2 │8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9頁 │
├──┼──────┼───────┼────┼───────┼───────┼────────┼────────┤
│ 四 │BJ0000000 │寶之林有限公司│93.7.20 │1086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張金龍) │ │ │行新竹林森分行│住)背書 │號偵卷第9頁背面 │
├──┼──────┼───────┼────┼───────┼───────┼────────┼────────┤
│ 五 │AE0000000 │何弘志 │93.7.27 │67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土│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10頁 │
├──┼──────┼───────┼────┼───────┼───────┼────────┼────────┤
│ 六 │KK0000000 │鄧立中 │93.7.28 │8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中│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壢分行 │ │號偵卷第10頁背面│
├──┼──────┼───────┼────┼───────┼───────┼────────┼────────┤
│ 七 │MC0000000 │樂鎮企業有限公│93.7.29 │954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平│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鍾原草) │ │ │鎮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頁 │
├──┼──────┼───────┼────┼───────┼───────┼────────┼────────┤
│ 八 │NC0000000 │鍾得和 │93.7.15 │11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信│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維分行 │ │號偵卷第11頁背面│
├──┼──────┼───────┼────┼───────┼───────┼────────┼────────┤
│ 九 │GC0000000 │鄭貞松 │93.7.9 │49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2頁 │
├──┼──────┼───────┼────┼───────┼───────┼────────┼────────┤
│一○│JA0000000 │蕭柏杞 │93.7.16 │1148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大安分行 │ │號偵卷第12頁背面│
├──┼──────┼───────┼────┼───────┼───────┼────────┼────────┤
│一一│GC0000000 │鄭貞松 │93.7.16 │6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3頁 │
├──┼──────┼───────┼────┼───────┼───────┼────────┼────────┤
│一二│HK0000000 │曾明輝 │93.8.11 │1147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13頁背面│
├──┼──────┼───────┼────┼───────┼───────┼────────┼────────┤
│一三│AE0000000 │何弘志 │93.8.7 │926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土│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14頁 │
├──┼──────┼───────┼────┼───────┼───────┼────────┼────────┤
│一四│GC0000000 │鄭貞松 │93.8.7 │82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4頁背面│
├──┼──────┼───────┼────┼───────┼───────┼────────┼────────┤
│一五│H00000000 │李現文 │93.7.19 │732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15頁 │
├──┼──────┼───────┼────┼───────┼───────┼────────┼────────┤
│一六│GC0000000 │鄭貞松 │93.8.17 │9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5頁背面│
├──┼──────┼───────┼────┼───────┼───────┼────────┼────────┤
│一七│MSA0000000 │張通達 │93.8.11 │1432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民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頁 │
├──┼──────┼───────┼────┼───────┼───────┼────────┼────────┤
│一八│UA0000000 │王麗珠 │93.8.7 │127000元 │第一銀行城東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頁背面│
├──┼──────┼───────┼────┼───────┼───────┼────────┼────────┤
│一九│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7.7 │12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頁 │
├──┼──────┼───────┼────┼───────┼───────┼────────┼────────┤
│二○│AA0000000 │芝立亞有限公司│93.8.4 │1247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劉坤明)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頁背面│
├──┼──────┼───────┼────┼───────┼───────┼────────┼────────┤
│二一│HCA0000000 │許昭男 │93.7.17 │122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18頁 │
├──┼──────┼───────┼────┼───────┼───────┼────────┼────────┤
│二二│AL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 │93.7.27 │1226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8頁背面│
├──┼──────┼───────┼────┼───────┼───────┼────────┼────────┤
│二三│HK0000000 │曾明輝 │93.7.17 │940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19頁 │
├──┼──────┼───────┼────┼───────┼───────┼────────┼────────┤
│二四│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7.13 │12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 │號偵卷第19頁背面│
├──┼──────┼───────┼────┼───────┼───────┼────────┼────────┤
│二五│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7.29 │687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0頁 │
├──┼──────┼───────┼────┼───────┼───────┼────────┼────────┤
│二六│CU0000000 │寅○○ │93.7.12 │106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20頁背面│
├──┼──────┼───────┼────┼───────┼───────┼────────┼────────┤
│二七│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7.10 │86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1頁 │
├──┼──────┼───────┼────┼───────┼───────┼────────┼────────┤
│二八│CH0000000 │戌○○、錢錦綢│93.5.27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7│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二九│CH0000000 │戌○○、錢錦綢│93.5.27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7│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附表九: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 款 行 庫│ 備考 │ 證 據 卷 頁 │
├──┼──────┼───────┼────┼───────┼───────┼────────┼────────┤
│ 一 │TH0000000 │品天下公司、蔡│93.4.8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6│
│ │(本票) │松住 │ │ │ │ │號偵卷第30頁 │
├──┼──────┼───────┼────┼───────┼───────┼────────┼────────┤
│ 二 │CY0000000 │黃祥 │93.4.30 │376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 │號偵卷第31頁 │
├──┼──────┼───────┼────┼───────┼───────┼────────┼────────┤
│ 三 │CD0000000 │崴茂有限公司(│93.5.22 │1733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曾兆禎) │ │ │行臺北忠孝分行│ │號偵卷第32頁 │
├──┼──────┼───────┼────┼───────┼───────┼────────┼────────┤
│ 四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28 │1456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傅孟昌)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3頁 │
├──┼──────┼───────┼────┼───────┼───────┼────────┼────────┤
│ 五 │MC0000000 │林義雄 │93.6.15 │2376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4頁 │
├──┼──────┼───────┼────┼───────┼───────┼────────┼────────┤
│ 六 │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24 │104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司(張永吉)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5頁 │
├──┼──────┼───────┼────┼───────┼───────┼────────┼────────┤
│ 七 │SY0000000 │郭信福 │93.6.23 │145000元 │臺北銀行雙園分│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 │號偵卷第36頁 │
├──┼──────┼───────┼────┼───────┼───────┼────────┼────────┤
│ 八 │NC0000000 │鍾得和 │93.7.14 │125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信│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維分行 │ │號偵卷第37頁 │
├──┼──────┼───────┼────┼───────┼───────┼────────┼────────┤
│ 九 │JA0000000 │蕭柏杞 │93.7.16 │1148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大安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8頁 │
├──┼──────┼───────┼────┼───────┼───────┼────────┼────────┤
│一○│AQ0000000 │翁合發 │93.7.18 │16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六│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合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9頁 │
├──┼──────┼───────┼────┼───────┼───────┼────────┼────────┤
│一一│FA0000000 │張永吉 │93.7.21 │171800元 │樹林市農會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40頁 │
├──┼──────┼───────┼────┼───────┼───────┼────────┼────────┤
│一二│FA0000000 │趙坤宗 │93.7.13 │132600元 │高雄市農會信用│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部楠梓分部 │ │號偵卷第41頁 │
├──┼──────┼───────┼────┼───────┼───────┼────────┼────────┤
│一三│FAZ0000000 │欣美樂實業有限│93.7.6 │1555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 │號偵卷第42頁 │
├──┼──────┼───────┼────┼───────┼───────┼────────┼────────┤
│一四│MC0000000 │林義雄 │93.7.6 │346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 │號偵卷第43頁 │
├──┼──────┼───────┼────┼───────┼───────┼────────┼────────┤
│一五│AA0000000 │林冠仲 │93.7.2 │156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44頁 │
├──┼──────┼───────┼────┼───────┼───────┼────────┼────────┤
│一六│FAZ0000000 │欣樂美實業有限│93.6.29 │177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戌○○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 │號偵卷第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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